前文盡可能客觀地將公聽會的內容,以提供資訊的方式提供給大家,然而思辨問題同樣重要,此是理性為善的基礎,是法的根本,因此本文對此提出同姓婚姻修法的思路:
Nov 25, 2016
同性婚姻修法 - 公聽會 - 非懶人包的重點整理
關於同性婚姻的法律問題,我很早以前寫過一篇文章,指責當時修法內容有偷渡法條之嫌。因為我對於法律的認識也僅僅止於一本六法全書,所以很多更伸一步的問題,能看到疑慮,但無法得到回答。這一次的公聽會內容非常精彩,修法草案共有四個版本 (可惜我手邊找不到,還請大家提供),有些包含了許多重大的變動的伴侶盟多元成家版(伴版),也有變動極少便可以保障同性戀權益的尤美女版(尤版),等等。許多對一般民眾來說存疑的問題,在公聽會上都解釋得很清楚。問題是公聽會長達六個小時,一般人恐怕不像我會從頭聽到尾,手邊還一邊翻閱相關資料。於是我做了這篇公聽會的重點整理,最好的,還是大家親自聆聽講者內容,每位講者都不要跳過。即便他帶有強烈的意識形態或立場,也應該從「理解人」的角度去看台灣存在的各種現象,去看看申論一個議題時,究竟是意識的操作還是針對對象而有深刻的見解。另外,這篇整理的用意也是將不同論點放在一起比較,讓大家可以理性判斷。公聽會中討論的是許多不同的修法版本,許多專家學者是針對特定版本提出問題。
整理公聽會所討論的議題範圍如下:
整理公聽會所討論的議題範圍如下:
- 同性伴侶的婚姻是否合情理的道德層面問題:雖然這已非是這次公聽會的重點,然而仍有反同性戀者的言論針對此而來。當然,也有很好的講者針對人的包容心、同理心、宗教所應本持的善意來提出很有力的回答。
- 修法的技術性問題:
a.憲法本身是否已經明訂了婚姻的本質 / 憲法是否有制定一婚姻概念的效力
b.制定專法(特殊法) 與 修訂一般法(修改民法) 兩種態度:專法/特別法,即指同性結合以特殊關係對待,亦即所謂伴侶法。修訂民法,則指同性結合之關係為與異性伴侶無異之婚姻關係。應注意:公聽會此時,並無同性伴侶的特殊法草案,故無其內容對比。
c.另外,發言中有「破壞性立法」的概念,意思是因修改民法而破壞社會現有的觀念。另外,自然也有與之相對的「擴張性立法」,意思是修改民法為擴大家庭之概念,並非破壞。 - 法律與權利、義務之基本問題:基本上所有發言人都一致同意保障同性伴侶的人權,多數發言人同意保障同性伴侶結為伴侶的權利,約半數的發言人同意保障伴侶結為婚姻的權力。在「伴侶關係」與「婚姻關係」之間的爭議在於,同性戀是否與異性戀是否相同,這一方面牽涉基本人權的平等對待問題,另一方面牽涉是否將所謂的「一男一女組成之家庭」視為婚姻與家庭的絕對標準,而將另一者視為「特例」,而有歧視之嫌。
- 領養的權利與幼兒的發展:
a.同性伴侶的領養有兩種可能性:一為血親領養,即同性伴侶其中一人的親生子女為另一人所領養。另一為非血親領養,即同性伴侶領養非血緣關係小孩。應注意:台灣在領養規定上,並無限定必須雙親家庭才能領養。
b.討論同性伴侶是否有如父母般照顧下一代的能力,幼兒是否會因被同性伴侶領養而有不良發展的討論。此外,因為我手上沒有各版本的修法草案,詳細內容不知,但若多年前的多元成家法案內容,確實有偏袒同性伴侶領養之嫌。但尤版主張的同性伴侶領養與異性伴侶領養辦法相同,都經同樣的審查機制。
c.代理孕母的問題:應注意,台灣尚未通過代理孕母的法案。 - 通過同性婚姻修法是否會造成社會不安:這點的發言很多,我只能說,尤其父執輩的人,與年輕人不同,支持者大多不太願意表達自己看法,導致只有反對者與年輕人之間的對立。
- 性平等教育法:這超過公聽會討論的內容,主要談論性平等教育法是否對學生造成不良影響
Nov 21, 2016
我對人類依戀的回答
依戀,attachment,偶爾也被寫成affectional needs,是心理學用以研究人際關係的基礎理論之一,這個理論起源於50年代John Bowlby觀察幼兒與其依戀對象(例如:父母)之間的關係時發現的,根據依戀對象給予的關懷(caregiving)適當與否,幼兒會發展出不同的依戀型態,此即著名的依戀理論。不同的依戀型態中首先一分為二:安全型(健全)與不安型(非健全)。不安型的一類中又分為迴避型與焦慮型二類,迴避型的幼兒因為其表現出的依戀行為得不到依戀對象的回饋,因而轉變為傾向拒絕他人關懷、或是拒絕發展過度親密關係的行為特徵(又稱迴避策略),以保護自己。焦慮型的幼兒因為其依戀對象時而過度溺愛而表現出控制、又時而表現出煩躁而忽略幼兒的依戀行為,而演變成幼兒過度在意他人對他的關愛表現,經常表現出誇飾自己的焦慮以贏得他人的關懷(hyperactivated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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