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則完全不同,禁止黑人之自由是歧視、猶太人之屠殺是歧視、禁止婦女之工作是歧視。歧視是有權力之主體禁止弱勢得其生活本來之必須以擴大有權利主體非必要的完整性,無論是金錢上的利益、思想上的強勢等。
今天台灣申論同性戀問題,很刻意地將人本來異樣的感覺認為是一種歧視。不只同性戀問題,黨派、統獨、工作階層等,只要當人感覺到自己與其他人有異時,都把這種不自然的感受以為是受到歧視,而幻想一種自己可以無拘無束生活的理想平等世界。但,世界之平等並非泯滅人本來的自然,世界平等不只須包容不同的人,也需要包容不同的思想。否則那樣平等的世界就像豬圈一樣,每人得到自己法律上應當得到的,並在與別人之間,隔上那互不侵犯的鐵欄杆而已。而恐怕,這種豬圈式的平等更是有心的權利主體控制人民的最簡便方式。
多元成家草案盡管我們都看不道它成功的可能,無須我在文章中分析,立院中必然有知識份子能夠看出草案之不正確而否定。但我們同時也看到,草擬草案之人又怎麼可能都是無知之人,竟以為如此草率不正確的法案竟可以立法通過?很顯然草案之提出有二目的,一是鼓動社會情緒,二是企圖偷渡不良法律制度。
我對於政治之不正,一直都不感興趣,雖當然感受到憎惡,但從不會隨便即走上街頭去反抗 (盡管我也不反對人走上街頭抗議)。這種政治之不正並非靠社會輿論、好像靠一種正義討論即可以引領它走向正途。政治之不正只在於從政者用心不正而已,從民意代表的立委到政府當中的層級官員、到總統,這些人的作為如真正是有「為政」之用心,則政治是不可能不正的。社會輿論、討論之正義,在我看都只是一情緒反應,或分強調這種反應最終只會導致像今天媒體之浮誇無實這樣虛浮的怒與恨而已。非是真正進入到問題之核心。然而,同性婚姻的議題與我在研究的領域頗有交集,是以不得不論述。論述的目的不在一主張,而在看今日多元成家草案如何錯誤地解決同性婚姻的問題。
以下是在facebook上張貼過關於草案問題的分析
一、婚姻平權草案: 固然現代法律概念在於追求人的平等,而所謂的平等是以保障人類之善而存在的,這點無須質疑。草案言:"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現行民法未對婚姻給予正面定義,亦未明文禁止同性婚姻,惟向來之司法及行政實務..." 該段很明顯便已經指出,同性婚姻之阻礙在於行政規章之上,法律本身並無限制。因此,追求同性婚姻最正確之方法,應亦從此著手而已,法律上或許有言詞用語等以異性婚姻為傳統,故修改詞語可。草案之立論認為法律是社會意識形態之罪魁的概念則誤。同性婚姻、陰陽人婚姻、酷兒婚姻皆有其特殊性,應在實務之規章上予以個別討論,一來民法本身並無如草案所言之"禁止",二來不應隨意以"多元成家"這樣單一之概念處理其特殊性。婚姻平權法案細則之修訂如用詞之改變並無問題,問題在於法案引入了"多元成家"概念,這導致第二與第三草案論述之必須。
收養子女之考量僅在於欲收養之家庭是否有收養之能力,對此法律上並無任何歧視之可能,既然草案: "國外已有大量具有公信力之學術研究... 教養的孩子,其社會是應力不但沒問題...",已經明指孩子之教養(認養)純為環境為重點,則同性雙親、單親是否能領養皆只是資格審查制度之問題。固然已有學術研究認為同性雙親或單親之教養能力無異,但實際上也同時有學術研究認為孩子之父與母之不可缺,無論事實為何,都應就實質上同性雙親與單親教養之能力去探尋其事實,而非在未探究其事實前,視認定教養能力為一種歧視。
二、伴侶制度草案: 伴侶制度草案最大的問題即視婚姻與家庭為一單純之傳統,而忽視人真實情感才是婚姻制度出現的關鍵。其次問題是申論之草率。草案中對聯合國之審查結論的引用,我認為有扭曲之虞,應待查證。又問卷調查部分不但樣本數極少,代表性不足,而且詮釋資料如以為 "<草案>有同居經驗超過三分之一...平均最長同居經驗也有將近三年" 來說明 "<草案>...有許多異性戀已經把同居視為組織家庭的方式之一...婚姻...可能是不得已的選擇" 這樣的推論邏輯實在太過牽強與膚淺,明顯有意扭曲。同樣的問卷結果,為何不更合理地解釋同居是兩人走向婚姻必經之過程? 為何要將因與果刻意顛倒? 為何視婚姻為一傳統之偶然,非人性之必然? 即便勉強認為以上推論都為正確,又為何認為伴侶關係竟然 "<草案>...可以出自於友情" 這樣根本上否定愛情本質的見解? 這一系列的推論不但邏輯錯誤,而且明顯先入為主地刻意推論出 「人可以單純運用約定方式,無任何過去家庭之義務需要,即可擁有家庭之權力」這樣的錯誤目的。用字遣詞看似人性,但其實十分險惡。伴侶自由收養子女再加上這樣自行約定即算家庭的制度,勢必最終成為人規避法律責任與利益手段的工具。如前所說,此案最大的錯誤就是無視婚姻與家庭本為人性所然,而非權利義務之問題。若同性婚姻合理,則同性家庭必然已經可以成立。若現有婚姻制度 "<草案>...非組成家庭與建立親密關係為一的理想形式",則應該面對的是現有婚姻制度之改善,而非是將同居等同於婚姻之效力。此草案之最大錯誤。
三、家屬制度案: 這篇是我最不想寫的,草案之惡毒讓人讀之不忍。最大的問題與前同,草案將人與人互相照料之團體結構,如養護、照顧,與自然之家庭混為一談。人互相照顧固然是人性之美善,但這與家庭之照顧明顯全然不同。若欲完備人與人之間的養護問題,本應從這些機構之立法、養護品質改善等這些基本處著手,而非隨意引入成家之概念、將養護視與自然家庭無異、並以為已善盡養護之責。很明顯「多元成家」並不是自然而然會產生的解答,多元成家中視婚姻為傳統的束縛、視家僅為互相照料的單位等等於人性真實不吻合處,都易見有更多更好的解答方式。草案起草人不以其他更佳、更根本甚至更簡單的解決方法為務,而刻意扭曲婚姻與家庭之概念,之所以選擇此,明顯只在於當中別有居心而已。
不應以為草案至少支持同性婚姻,便可以以此為"最低限度的善"而支持。同性婚姻如分析所述,實極為容易解決的問題,台灣並不如歐美有深厚的基督教教義傳統左右政治,在立法上,其實遠比歐美更為容易。人不走近路,則必有所圖。支持草案只是讓同性婚姻之路更披坎坷荊棘。